一时泄愤砸他人车潘某甲等4人担刑责
宁明讯莫以为不偷、不抢、不伤人就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为了发泄怨气损毁公私财物,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获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广西宁明县爱店镇爱店社区某屯村民与黄某甲为争抢中越边境某便道的管理权,以收取过往拉运走私货物车辆的过路费产生积怨。2016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陆某某、潘某丙听见村里放鞭炮的信号后,潘某甲持木棍、潘某乙持杀猪刀、陆某某持砍甘蔗刀、潘某丙持砍柴刀与其他村民一起前往爱店镇沿边路该便道处。村民看见黄某甲的胞弟黄某乙驾驶一辆小轿车停在此处,上前劝离无果后,潘某甲遂用木棍砸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潘某乙用杀猪刀砸车顶,陆某某持砍蔗刀砸副驾驶室后的车窗玻璃,潘某丙用脚踢车门,致使车辆损坏。经宁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砸车辆损失人民币11050元。最终,潘某甲、潘某乙、陆某某、潘某丙被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属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刑罚。(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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