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王某某获刑四年半

左江日报 2019-07-23 09:13 大字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宁明县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携带1支单发猎枪、1支五连发猎枪到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村,在洞凌屯发现边防武警巡逻,遂把两支枪和十发猎枪子弹丢到路边草丛。经鉴定,认定所起获的两支猎枪是制式单管霰弹枪。二、2017年年底,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赖某某安排其组织成员农某某、李某某向越南人购买一支猎枪后,将枪支放在王某某家附近的芭蕉树下。之后,赖某某交待王某某将该枪支藏好。2018年初,王某某将该枪支交给王某甲(另案处理)保管,王某甲随后将该枪支藏在其旧房子的杂物房内。2018年5月8日20时许,民警在王某甲旧房子杂物房起获上述枪支和五发未击发的蓝色猎枪弹。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制式猎枪为制式唧筒式单管猎枪。本案查获的三支枪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生弹丸,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枪支,情节严重,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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