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左江日报 2019-04-23 09:42 大字

宁明讯日前,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并依法提起公诉的陆某巨、陆某平等9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及追加起诉的陆某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经宁明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某权等10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徒刑,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宁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权、陆某巨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陆某权、周某金等4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权、陆某巨等9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农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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