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采砂触犯法律获刑

广西日报 2019-03-21 07:18 大字

唐娇淑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2日,广西某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明县水利局签订河道采砂承包合同,取得宁明县海渊镇某旧渡口河段采砂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梁某某夫妇与某水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年合同,取得海渊镇某旧渡口河段采砂权。

2016年4月23日合同到期后,邓某某夫妇在未取得采砂权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黄某等人到该旧渡口河段继续采砂。2018年1月26日,宁明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对该旧渡口河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邓某某夫妇在该河段非法采砂。当即对囤放的河砂和4艘采砂船予以查封、扣押。经鉴定,认定邓某某和梁某某采捞的砂石为中砂,价值13.8万元。随后,邓某某擅自将被扣押的河砂出售。

2018年10月,宁明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向邓某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3.8万元。

近日,经宁明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邓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矿区范围采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除了给国家造成利益损失外,还会造成生态破坏,因此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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