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检察院多举措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左江日报 2018-12-25 10:01 大字

宁明讯多年来,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以公平公正救助、精准高效救助和公开透明救助为目标,秉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7年以来,该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发放救助金8.7万元。

领导重视抓救助,深入一线摸实情。该院党组多次召开司法救助专题会议,针对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认真听取相关案件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承办部门和救助标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荣飞做好工作部署,积极争取救助经费;诉讼监督、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部门互通信息,分管控申业务的副检察长曾勇多次带领控申干警深入救助对象家中,进行摸底排查和走访调查,确保救助资金惠及困难家庭。如,黎某2017年4月23日驾驶摩托车在国道322线宁明高岭红绿灯路段,与韦某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承担次要责任。在走访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黎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都靠他,其两个女儿均未成年,其妻子在糖厂做季节工,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在了解到黎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后,该院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围绕救助对象遭受侵害的实际后果、经济状况、承担过错责任情况及是否获得赔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救助额度。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决定给予黎某的妻子和女儿0.5万元的救助金。

“两个联动”夯基础,救助工作提效率。一是强化内部联动,转变启动模式。该院在工作中完善业务管理部、诉讼监督部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内部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快速通报、综合救助工作衔接等制度。业务管理部在接收案件时,及时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和诉讼监督部门通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情况,诉讼监督部门立即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商议决定是否启动综合救助协作机制。将线索告知关口前移至业务管理部,这一做法让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及时性进一步落到实处,提升了检察干警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推行智慧救助,提升调查效率。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经济情况调查效率,减少案件办理周期,对本院管辖案件中居住在偏远山区、郊区的救助对象,可就近向居住地附近驻乡镇检察室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出示生活困难证明,或者将相关材料送交就近的乡镇检察室。2017年以来,该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申请及递交材料的救助案件4件,为救助申请人提供了极大便利。

扩大范围抚民心,强化人文显关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而造成生活困难,依靠受犯罪侵害死亡的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与被害人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或者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均可成为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如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财产权案被害人申请救助案中,宁明县那堪镇村民黄某某听本村村干黄某说,交钱给她可以帮忙争取危房改造指标,被害人黄某某即将15万元交给其去办理危房改造指标。黄某某的多位亲戚朋友也托黄某某将钱交给黄某去办理。这些钱款被黄某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四处筹钱归还亲戚朋友的欠款,家徒四壁,其本身又属于贫困户,大儿子患病无劳动能力且需要治疗,小儿子正在读大专,母亲年老需要扶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黄某被判8年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目前没有赔偿能力,黄某某无法追回被骗财物。了解到黄某某的困难后,该院主动对黄某某开展司法救助,有效地缓解其家庭困难,黄某某对此十分感激。

健全机制求长效,工作质效有保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救尽救。该院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坚决不留救助空白点,制作500余份载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救助流程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手册,放置于检务服务大厅供群众阅读,让这项体现党和政府温暖的政策深入人心。二是把握救助精度,严格审查环节。该院坚持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工作原则,在最短的工作日实现最优的办案效果,严格按照告知、受理、审查、走访、审批、发放六步工作法办理救助案件,严把救助对象审查关、救助金额确定关,深入社区、村组实地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真实状况。同时,该院对决定不予救助或救助金额较大的救助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延伸救助广度,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多元救助。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因救助对象而具有特殊性,坚持多元化救助模式,借力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公益组织等部门和社区组织的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救助与心理疏导、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帮助救助对象走出困境。四是拓展救助深度,建立回访机制。为持续关注未成年救助对象在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的生活状况,该院听取救助对象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对上一年度办理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回访。(刘宁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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