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法院执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18-11-15 09:07 大字

宁明讯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经过恢复执行,成功执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帮助申请执行人叶某和陈某追回股权转让款10万元。

2012年5月,叶某、陈某、钟某、潘某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四人约定合伙挂靠宁明县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合伙经营木制品生产、销售生意,四名合伙人选举钟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全面工作。合伙出资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叶某出资50万元,陈某出资30万元,钟某出资60万元,潘某出资60万元。签订《联营合同》后,四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开始经营生意。2013年11月,叶某、陈某与钟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某以48万元的价格受让叶某和陈某40%的出资。钟某按《股权转让协议》支付了34万元股权转让款给叶某和陈某,尚有14万元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叶某和陈某将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钟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利息。法院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钟某支付叶某和陈某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钟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叶某和陈某于2017年9月7日向宁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钟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查询了钟某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划拨钟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作案款转给叶某和陈某。

由于钟某外出,不知去向,且钟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叶某和陈某同意,宁明县法院于今年3月5日终结了办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5月,钟某外出回家,叶某和陈某立即向法院汇报,并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将报告财产令等案件材料送达给钟某,责令其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被法院处于罚款和拘留。

考虑到叶某、陈某和钟某是朋友,是生意上的伙伴,为修复三人因股权转让出现裂痕的关系,主办法官通知三人到法院做执行和解工作。主办法官从“买卖不成仁义在”,诚实做人、老实买卖、珍惜友情等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做三人的执行和解工作,并提出可行的执行和解方案供三人参考。

经执行法官不懈释法明理,叶某、陈某与钟某达成:钟某欠叶某、陈某14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叶某、陈某要求钟某支付10万元,叶某、陈某放弃余款4万元及利息的执行和解协议。

钟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10万元给叶某和陈某,案件成功执结。

(罗扬云黄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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