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明县纯真油坊,负责人:黄积宁(身份证号:452132****3650)。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宁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食药监食生罚〔2018〕5号)》。经查,你油坊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8年4月26日)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油坊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宁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71-8622829)宁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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