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显著提升调查+疏导 家事法庭巧断家务事

南国今报 2018-08-28 16:44 大字

今报记者黄乒宾

最近两年,广西的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显著提升,各地法院平均超过半数,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达八成。8月27日,记者从广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广西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获悉,广西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了家事审判庭前评估和心理疏导、家事调查员、离婚案件冷静期、离婚证明等制度。两年多来,全区法院每年受理一审家事案件近5万件,2016年、2017年一审调撤结案率达到56%,其中4个全国试点法院——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良庆区法院、柳州市法院、崇左市宁明县法院的调撤率分别达到73.56%、81.94%、63.56%、80%。今年1~7月,全区法院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万多件,审结近2.4万件,调撤率58.79%,比2017年提高2.33个百分点。

【家事案例一】

生父去世生母来寻私生孩子何去何从

2001年3月31日,南宁未婚女子李某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取名甲甲(化名),并在其不满一岁时交给其父亲黄某。甲甲5岁时,李某结婚了,后来生了一子一女。

甲甲的父亲黄某是个有妇之夫。黄某先是瞒着妻子将孩子安置在外,请保姆照顾。后黄某将自己有私生子的事情告诉了妻子孙某,妻子表示谅解,并愿意接纳孩子。黄某将甲甲带回家中,与孙某共同抚养。

2016年,黄某去世。因李某想要回甲甲的抚养权,于是将黄某的妻子孙某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8日,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甲甲的抚养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甲甲从五六岁开始由父亲黄某和孙某抚养。十年来,甲甲的所有费用都是由他们承担,其生母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孙某与甲甲之间形成了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并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虽然甲甲的生父死亡,但孙某也愿意继续抚养甲甲。

案件审理中,15岁的甲甲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继续与养母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采纳家事调查员的建议,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家事案例二】

法院裁定安全保护家暴男子被拘五日

2014年3月24日,东兴女子陈某与男子黄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黄某发怒后常殴打陈某。

2016年3月22日晚,陈某再次被打伤,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

2016年3月28日,陈某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同年5月19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黄某殴打陈某,同时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及其近亲属。法院还把这一裁定向被申请人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

然而,2016年7月9日晚和次日早晨,黄某又两次殴打陈某。

2016年7月11日,东兴市城东派出所对黄某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家事案例三】

父母离异孩子厌学经调解变更抚养权

2003年5月,宁明女子宋某与男子莫某登记结婚,2004年2月生下儿子莫小某。2008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莫小某由莫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莫小某从2016年年初起辍学在家。宋某认为莫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使儿子莫小某失学半年,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莫小某是因在学校受到老师批评、同学排挤,产生厌学情绪,才拒绝上学的。学校老师也曾到家中动员,但他就是不愿回学校。有一次,莫某想强拉他去上学,他竟然撞墙,称宁死也不上学。

法院委托家事心理疏导员登门约见莫小某,但孩子将自己关入房中,不许任何人进入。莫某称,儿子不上学他也很发愁。只要儿子愿上学,让儿子跟随前妻生活他也没意见。

受法院委托,家事调解员主持调解,莫某和宋某达成协议,莫小某改由宋某自行抚养。

结案后,心理疏导员锲而不舍,几次登门,莫小某终于愿意跟心理疏导员交谈,敞开了心扉,情况正在慢慢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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