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今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报崇左讯(记者罗承品)记者从5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崇左市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崇左市立法工作的“开篇之作”画上圆满句号,为崇左市“后申遗”时代保护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提供了法制保障。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所有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措施,确保其存在和得到保护。申遗成功前出台的《崇左市左江岩画保护管理办法》,主要是规定保护岩画本体,且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用法律的强制力做后盾保护和延续文化景观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显得极为必要和紧迫。
《条例》对遗产区和缓冲区的项目建设、民居建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遗产区内不得新建民居,改建原有民居不得扩大规模;在遗产区内改建民居,或者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居的,其建筑物风格、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符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的保护范围、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如,《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区域包括分布在宁明县、龙州县、江州区、扶绥县的左江及其支流明江的38个岩画点以及与其共同构成文化景观的山体、河流、台地、村庄等环境要素。”据《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总体规划(2014-2030)》,其保护区域范围总面积达187.71平方公里,分为遗产区(66.22平方公里)和缓冲区(121.49平方公里)。
《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照搬;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则是结合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实际,按《立法法》规定增设处罚条款。如,《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遗产区擅自升放热气球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器”,并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相应增设了处罚条款。
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由岩画本体、岩画依存的山体、河流、台地(含村庄)等环境要素共同构成,《花山保护条例》根据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并按保护措施重要程度从重到轻进行排序,突出保护这些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之目的。《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就岩画本体、山体、河流、植被、文化景观区域的保护作了详细表述。
《条例》明确规范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左江花山岩画文化景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还明确了崇左市广西花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为保护管理机构,通过理顺管理职能,着力从制度上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
据悉,《条例》于今年1月召开的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3月2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定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是崇左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的获准颁布施行,是崇左市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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