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赠房 事后却想反悔法院这样判决……
今报记者卢荻
崇左市一对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将三套房子赠与女儿,结果事后男方反悔,被其女儿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这对夫妻离婚协议中将三套房子赠与女儿的条款有效,三套房子归女儿所有。
女儿:
父母离婚约定赠房但父亲却反悔
2020年3月16日,崇左男子陆某和蓝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三套房子(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归女儿小丽(化名)所有,其中一套房子暂由陆某居住,另外两套房子由蓝某居住。
离婚后,陆某给三套房子都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中两套房子实际上由陆某居住使用。因陆某单方反悔,拒不配合小丽将三套房子变更到其名下。2021年10月,小丽诉至崇左市江州区法院,要求陆某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交付房屋。在庭审中,小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陆某将三套房屋交由她实际使用。
法院: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能单方撤销
在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蓝某暴力胁迫下签订的,向小丽赠与房屋并非他本人意愿。
蓝某则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并没有对陆某采取暴力行为,她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陆某与蓝某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未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协议中关于将三处房产赠与小丽的条款亦合法有效。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陆某欲单方撤销赠与,在共有人蓝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以支持。
同时,离婚协议中虽未明确过户事宜,但房产赠与小丽的后果,即小丽成为房产所有权人是成立的。因此,小丽有权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陆某与蓝某应予协助。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三套房子归小丽所有,陆某、蓝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小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可撤销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星宇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如甲方说赠与乙方10万元,交付前甲方反悔不想给了,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再比如,甲方赠与乙方一套房,在过户给乙方之前,甲方反悔了,不赠与给乙方了,也是可以的。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在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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