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倒工人被压身亡 房主、承包方、转包方谁担责 法院一审判决:房主、转包方无责,承包方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南国早报 2022-02-14 08:05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卢荻

崇左市一名工人拆墙时被倒下的墙压倒身亡,其家属将房主、转包方和承包方三方告上法庭,要求房主承担70%责任。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应自负80%民事责任,房主和转包方不存在选任上的过错,无责;承包方作为雇主,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4.4万余元。

拆除旧房引出“三方”关系

2021年6月,崇左市江州区的黄先生在广东务工,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工头黄云(化名),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由黄先生一次性付给黄云3万元作为重新做好地梁、水泥地板、人工材料等费用,黄云负责拆除黄先生位于江州区的一套两层旧楼的所有旧屋砖、墙及清运干净。

之后,黄云以1万元的价格将拆除旧房的工作转包给灵山籍的林先生,林先生找来岑某、陆某等6人一同拆房。在拆除过程中,林先生与黄云重新协商拆房价格,最后确定为2万元,由黄云付给林先生,再由林先生支付人工费。

同年7月2日,50岁的岑某在拆墙时被倒塌的墙体压倒并掩埋,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林先生向岑某家人支付2万元丧葬费。

法院认定房主、转包方无责

2021年8月,岑某家人将房主黄先生、转包方黄云和承包方林先生起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先生对岑某死亡一事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黄云、林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黄云之间、黄云与林先生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林先生与岑某存在雇佣关系。

对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和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法院认为黄先生与黄云的承揽合同关系中,黄先生不存在选任不当过错,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同样,黄云将拆房工作交由较有拆房经验的林先生,黄云同样没有选任不当的过错,故黄云不承担责任。

林先生作为雇主,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岑某同样是有一定拆房经验的工人,应对拆卸房屋所产生的危险有所预判,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在施工时并未采取安全措施,忽视拆房安全,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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