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优化刑事“案-件比”之探析

左江日报 2020-12-29 10:59 大字

□王程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4月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的“件”数越少,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一、崇左市检察机关优化刑事“案-件比”工作举措

2020年1―11月,崇左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比”为1∶1.081,排名全区第三名。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强化引导侦查,把好提前介入关。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前移,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传导证据标准等方式,助力提高案件证据质量。依托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及海关设置派驻检察室,不断建立健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十日一跟踪一反馈等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涉黑涉恶、涉疫情犯罪案件等实现全部提前介入。市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工作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简报采纳。

(二)注重强化捕诉一体,把好案件质量关。深化落实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着力围绕诉讼全局把检察办案工作做精致、做细致,把前连侦查、后连审判的检察主导责任实践好、落实好,在优化“案-件比”的同时牢牢把握案件质量核心,无捕后判无罪、捕后绝对不起诉案件。一是落实“捕诉一体”机制,对刑事案件进行同一引导管控。持续深化由同一名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办案团队完成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等全部诉讼环节。二是强化捕后跟踪引导,提升移诉案件质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常态化跟踪引导,确保捕后诉前期间的侦查取证取得实效,力求将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把握关口前移,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审查逮捕环节。三是加强与监察、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协作沟通。充分利用协调会、联席会、案件会商等形式,统一执法司法和证据标准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

(三)注重强化内部监督,把好办案规范关。聚焦影响“案-件比”最高的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个问题因素,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规范适用,减少程序空转。一是严格退查标准。对于已构成犯罪但仅证据上有瑕疵的普通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对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争取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完毕。二是提高审批权限。对于确需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完善证据的重大疑难案件,提高审批权限,并详细列明具体补充侦查提纲,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确保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减少二次退查率。三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积极运用法定职权自行开展补充核实证据工作,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不一致、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况,检察官可自行补充侦查,原则上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注重强化办案机制运行,把好审查效率关。一是建立分类审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容易认罪认罚的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由简易案件组检察官集中办理,简案快办。对毒品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等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类案专办。对“套路贷”、金融犯罪等新型疑难敏感和涉黑涉恶等重大复杂案件,充分发挥团队优势,群策群力解决争议焦点,繁案精办。二是充分发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降低“案-件比”的正向作用。以提升量刑建议精准性、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结果预期为重点,稳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降低“案-件比”。积极运用“三集中”办案模式,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采用集中提审、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办案模式,提高诉讼效率。

(五)注重强化释法说理,把好办案效果关。自觉将普法释法融入到检察办案工作中,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要求必须向侦查机关、相关当事人说明作出决定不捕、不诉的理由,充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争取侦查机关、相关当事人对检察处理决定的理解和支持。今年前三季度,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不捕率、不起诉案件均没有公安机关、当事人提出复议、复核。积极开展公开听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市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侦查机关和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二、优化刑事“案-件比”存在的主要短板和不足

(一)办案规范化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检察人员在开展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规范上还不够扎实,没有及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不填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无法精准反映检察监督工作进程情况。

(二)攻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涉众型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案-件比”多高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且由于上述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作案链条长、时间跨度大、犯罪区域广等特点,给侦查调查取证带来种种不便和困难,检察环节的攻坚能力、精细审查能力也有待提升。

(三)考核评价激励有待进一步加强。检察官业绩考评等制度细化不够、规范不严、制约不力,办案业绩作为员额检察官晋升、奖惩重要依据的参考价值不够,多一次少一次退补延期或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比”高一点或低一些,对员额检察官个人的业绩评价影响不大,员额检察官提升检察司法成效的积极性有待激励和发挥。

三、优化刑事“案-件比”的意见建议

(一)统筹案件质量与优化“案-件比”协调促进关系。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核心,优化“案-件比”要以保证案件质量为基本要求,不能片面过度为了追求“案-件比”数据而降低案件质量审查标准。基层一线要更加精准把握诉讼重点环节,精准发力,增强队伍素质能力,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并推进检察办案取得成效。

(二)持续增进司法机关间的协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退查(问题)案件的专项绩效考评机制,提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共同提高案件质量上的合力,从源头上稳控案件质量。进一步促进侦诉审形成合力,提升整个诉讼活动全过程的质量与效率,减少检察环节中的程序“往复”。

(三)建立健全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制度。加大对员额检察官在司法程序、办案效率、案件质量、业务素能等方面的考评力度,夯实信息数据、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司法业绩与绩效评比挂钩,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作者单位: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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