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类比分析

左江日报 2020-11-03 09:47 大字

□吴培光

滥伐林木的行为多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且经济水平比较低下的西南地区省份;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和村委会,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谋利和集体利益;犯罪行为形态多是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为案件处理提供路径依据。本文以崇左市某村村民滥伐林木罪为视角,对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进行类比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某某村某某屯“外寒”(音译)林地上的林木。2018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崇左市森林公安局群力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的地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某某村6林班9.1、9.2小班范围内,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31.75立方米。

二、困境分析

(一)观念困境

广西的实际情况有点特殊,全区普遍种植桉树,作为一种经济收入手段。其实很多农民对砍伐自己种植的桉树,应当办理行政许可证,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识,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通过大量的普法宣传,以及严厉惩罚,让很多人有了砍树之前需要办理手续的法律意识。但还是不理解为什么砍伐自己种的树还需要办证。从种植者的角度看,一方面鼓励种植桉树,一方面又限制砍伐,让他们无法理解。因而,一味强调查处与打击未必就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最佳手段。滥伐林木罪多发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缺乏对滥伐林木的违法性认识,简单的以为是行使林木处分权的体现。由此,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林木的认识,引导民众合理合法砍伐,方是扭转滥伐林木罪多发态势之根本之道。

(二)实践困境

一方面是群众选择的困境。群众对砍伐林木需要办证的法律意识逐渐建立起来,但是办理证件的过程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成本,往往会使砍伐者抱侥幸心理,甚至是排斥办证的心理。实践中,很多群众只是知道需要办理林木砍伐证,但是不知道去哪个部门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从村里到市里的相关部门递交申请,离得近的,来回也要几十元支出,离得远的,路费更高。有时跑一趟还不一定能够顺利办好,得多跑几趟。递交申请之后,就是对是否获得批准的不确定等待。通过一个简单的计算,可以看出村民在办理林木砍伐证上需要付出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对法律适用的困境。家庭式的砍伐林木,规模较小,但是又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处罚标准,一个村庄的大部分劳动力都被抓起来,每个案件的获利金额约为5000元左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滥伐林木的问题在一定时间内上升为民生问题。但是绿水青山是广西的名片,建设壮美广西,是党和政府的目标,检察机关也要为广西的生态建设保驾护航。若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办案人员面临着路径选择的困境。

三、路径选择

综合整个案件来看,严格套用法律的规定,则显得法律无情、冷漠。不禁让人想起电影《我不是药神》背后的真实案件,法律的规定与真实的社会生活产生了矛盾。在充分权衡思考之下,有部分人还是会选择违法,甚至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造成如此的困境,行政机关是存在一定责任的,在允许、甚至是鼓励种植的情况下,又没有为办理证件提供便利。

(一)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在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式没有可参考的标准,能有多少个检察官敢于论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一点也可以体现出一个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检察官不能造法,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但是类似的案件若上升到大范围的民生问题,我们也应当思考,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法本身的目的是什么。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但是如果按照犯罪处理本案,那么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不会那么完满的。首先,本案的村民甲是身患疾病,急需手术用钱,才会想着出售林木,实属事出有因,主观上并不是违法的直接故意。其次,村民乙、丙的帮忙行为,体现了邻里互帮的温暖,体现了乐于助人的社会道德需求,更是符合和谐社会的号召,若是打击,于情于理不合适,甚至会引起反效果,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再次,滥伐林木罪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节,其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环境资源保护。但实际上,办理林木砍伐证所需要的成本付出,对本案的形成是有一定影响的。这一影响又更显出砍伐者的无奈,也显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的死板无情。若是对砍伐者小规模的砍伐申请基本上都批准,那么关于构成犯罪未具备的行政许可条件,只是时间早晚上的差别,对砍伐者危害性的评价没有太大的影响。若是对砍伐者小规模的砍伐都不批

准,那么,砍伐者就会陷入前面所述的理解困境,桉树是自己种植在自己可以使用的土地上,并且政策也鼓励种植桉树,但是又设置繁琐的程序来限制砍伐。最后,家庭式的砍伐,就单一的案例来看,真正的危害性有多大呢?若是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构成犯罪,还不如当初不种植树木,丢荒或者种植其他可以随意收割的农作物,这又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吗?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路径

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在轰轰烈烈地运行中,有的提出认罪认罚之后作不起诉决定处理,或者建议判处缓刑。从操作性上看,办案人员有法可依。犯罪嫌疑人所砍伐的数量达到立案标准,未取得林木砍伐证,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定罪处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砍伐者经过权衡,为了省去诉讼麻烦,尽快案结事了,多数也会倾向于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但是从自愿性来说,砍伐者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只是迫于现实的无奈才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放弃了进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在此种情况下,砍伐者并没有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方式对待,但是也不情愿地选择了认罪认罪从宽处理。

从处理问题的路径看,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是适用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可能有同样的效果,即砍伐者不会被羁押。但是在影响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是被相对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缓刑,那么砍伐者就是有前科的,对砍伐者本人以及家人有一种标签性的影响。但是在不同的路径中,体现了法律本身的缺陷,法律有的弹性,体现了执法人员的担当和责任。无论选择哪种路径,都应该要反过来思考路径本身的合理性,这样更有利于路径的完善。(作者系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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