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次盗窃通讯基站的馈线一男子获刑1年7个月

左江日报 2020-09-08 11:27 大字

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1至3月,被告人方某某分别到江州区江州镇那垌山武警通讯站等5个基站盗窃通讯基站的馈线,实施盗窃8次。盗窃后,方某某将馈线卖给流动收购摊点,有部分卖给宋某某。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宋某某的店内扣押了收购的馈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窃馈线价值15528元。江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方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江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保萍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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