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铁板”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左江日报 2020-07-28 10:30 大字

江州讯近日,由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凌某某故意伤害案,经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9年4月13日9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车到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某村收废旧,经过被告人凌某某家门口时看见凌某某家门口有块铁板,随即将铁板装上了三轮车。凌某某看见后认为周某某要盗走自己的铁板,叫周某某下跪认错,周某某不从,即被凌某某殴打。周某某提出自己患有高血压,要求凌某某停止殴打并提供饮用水。周某某在凌某某回家拿水时,离开凌某某家门口走向村道,凌某某从家里出来听到周某某在村道与他人打电话说其被人冤枉偷东西,凌某某生气,又用手殴打周某某脸部,造成周某某鼻子受伤流血,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结合凌某某的犯罪事实,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不过激、不过度、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多一些忍让和体谅,理性处理,避免因为一些小矛盾、小纠纷引发肢体冲突,酿成大错进班房。(黎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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