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污染环境案
江州讯5月7日,江州区法院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这是江州区法院首次审理污染环境案件。
2019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租用马某、黄某位于江州区驮卢镇伏廖村某屯“岩白阿”(地名)山脚下的土地,擅自建设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生产时将产生的废渣堆放在未进行防雨、防渗的空地上,将存油罐底部的焦油状废泥渣排放到未进行防雨、防渗的沉渣池。该厂经村民举报后被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经过磅称量,在现场查获的炼油裂解废渣共78.6吨,经测量,废旧轮胎炼油厂内产生的焦油废油泥渣达到3.255立方米,经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废渣及焦油状废油泥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
庭审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用废旧轮胎炼油并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审判员对该案当庭宣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冯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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