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左江日报 2020-03-31 09:16 大字

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简要案情:2017年1月某日凌晨,江州区某酒吧员工黄某某、刘某某与一名女性朋友(化名:小覃)在店内喝酒。小覃前男友赵某某来到酒吧劝说小覃离开酒吧,小覃表示拒绝。后赵某某在酒吧闹事,黄某某、刘某某遂以酒吧打烊为由劝说赵某某离开酒吧。赵某某不服,纠集多人持刀棍到酒吧闹事,黄某某、刘某某为避免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持刀具护身逃离现场时致对方3人轻伤。

承办案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黄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且事情是被害人方挑起,被害人方多人持械冲上已经打烊的酒吧,破门而入将人打伤,使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有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黄某某、刘某某采取持刀护身冲出现场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离开现场,无斗殴、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反击起因是被害人方挑起,地点是在酒吧楼道,虽然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黄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江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根据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亭静梁幼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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