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检察院一认罪认罚从宽抗诉案件获改判
江州讯近日,由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获法院改判,改判后吴某某刑期增加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崇左市烈士陵园、新民路菜市场附近与他人购买毒品3包共32.735克。购买毒品后,吴某某返回到江州区财政局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均为海洛因。鉴于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江州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向江州区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判决后,吴某某反悔,在没有新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否认主要事实,既不认罪也不认罚,并提出上诉。江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已不复存在,遂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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