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左江日报 2019-10-25 12:14 大字

崇市税二稽处〔2019〕41059号

广西金敦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NGWKC7Y):

我局于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对你公司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18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对你公司的处理决定和依据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2月11日向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发票代码为4500174320,发票号码为12472415~12472430),发票金额1,593,253.41元,税额47,797.59元,价税合计1,641,051.00元。

你公司在与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对方开具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公司虚开的上述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暂不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再决定是否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发票管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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