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间贪杯路上添“悲”

左江日报 2019-05-14 10:00 大字

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依法对黄某甲提起公诉。

据悉,2018年4月25日12时许,黄某甲与其表哥黄某乙在黄某乙家中吃午饭,期间每人各饮三大杯自酿桑葚酒。饭后,约14时30分,黄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家。当行驶至江州区江州镇某饭店前路段时,黄某甲车速非常快,与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黄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黄黎标卢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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