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

左江日报 2019-04-09 12:06 大字

江州讯3月28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覃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该院副检察长陈良晓主持会议。

“被申诉人黄某某未经我同意,擅自拉走我停放在江州区某地的价值为人民币32000多元的水泥罐车,可是你院却对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前不久申诉人覃某某向江州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检察官黄小芬申诉反映的主要内容。

覃某某申诉案件系一起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该案受理后,员额检察官立即按规定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启动公开审查听证程序,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三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围绕案件被申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等刑事犯罪的争议焦点,案件复查承办人运用PPT图文并茂地将案件的证据全面客观进行展示,听证员、申诉人就案件证据采信等方面进行提问,同时听证员针对申诉人的疑惑进行法律解答、释法说理。结合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检察院对被申诉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主要有:一是被申诉人拉走水泥罐车前,有购买该水泥罐车的意愿,并公开进行打听该水泥罐车主人的信息;二是黄某某虽然未经申诉人覃某某同意擅自拉走该水泥罐车,但一直未使用,且在拉走后积极寻找物主覃某某,找到后主动及时与覃某某商谈购买事宜等情节,证实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具有窃取财物的秘密性,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鉴于上述主要理由,听证员作出维持检察机关原决定的评议意见。最后,申诉人覃某某对检察机关这种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表示支持。覃某某表示,公开审查听证会的召开,给其表达诉求提供公开的平台,消除了其认为检察机关存在暗箱操作的思想顾虑,他相信检察机关最终的决定。

近年来,江州区检察院自觉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案件处理,与检察机关形成工作合力,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按照“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力度,以公开促公正,使公开审查工作成为群众的连心桥、申诉人的减压阀、司法人员的防腐剂,通过公开审查活动取得双赢多赢的办案效果、社会效果。(陈良晓黄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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