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左江日报 2019-01-22 09:07 大字

江州区港荣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杨建明):

你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7.85元;二、罚款75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崇左市江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食药监食罚告字〔2019〕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93号),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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