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左江日报 2018-06-07 09:09 大字

崇左市洪华淀粉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672450805X)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江龙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燕玲(身份证号:452524197610132525)

你厂将洗木薯水、酸化调节池废水等生产废水贮存于无防渗漏的泥质坑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18〕2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18〕2号)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厂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四楼管理科(地址:崇左市友谊大道金鸡路9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崇左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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