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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部署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左江日报 2018-02-11 11:16 大字

本报崇左讯(记者江水湾)2月8日,市政府下发《崇左市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规定了2018年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种类和职责分工。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方案》规定,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输变电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方案》对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的燃放,需向公安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燃放。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网点购买。禁止销售、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崇左市公安、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工商、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坚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市环保局发出《2018年春节期间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呼吁大家春节期间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共同守卫“崇左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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