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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7-12-18 09:53 大字

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7月21日,蒙某驾驶无号牌的拖拉机上路,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着其妻梁某、其子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梁某、梁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黄某右大腿截肢、梁某右小腿上段毁损伤、梁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中黄某和梁某均需装配义肢。为此,黄某一家于2012年12月27日将蒙某起诉至江州区法院,要求蒙某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一家与蒙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蒙某自愿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6万元;确认蒙某自愿赔偿梁某经济损失16万元;确认蒙某自愿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蒙某仅自动履行了5000元的赔偿义务,其余的赔偿款均未履行,黄某一家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蒙某每年约有10万元左右的甘蔗款收入,但因其思想顽固,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虽然法院对蒙某采取了多次司法拘留措施,但其前后只支付了28831元。蒙某因害怕其甘蔗账户被法院冻结,先后使用别人的甘蔗账户砍蔗入厂,逃避执行。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冻结其甘蔗账户。然而蒙某不知悔改,继续逃避执行。

蒙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黄某一家以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向江州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黄某一家控诉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蒙某在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蒙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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