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资金领刑
案例:为套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时任江州区供销社主任麻某等人合伙商定制造虚假材料申报资金,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对麻某作出判决。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依照中央财政部的要求,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服务体系的改造(简称新网工程)。根据通知要求,江州区供销社成立“新网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该工作,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麻某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之后,麻某明知泽源公司、驮卢供销社不符合申报“新网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的情况,仍然与时任江州区供销社两位副主任农某、卢某(二人均已判刑)口头商定,由泽源公司、驮卢供销社作虚假材料申报“新网工程”,在此期间内,麻某和农某指定卢某负责组织编制上述两个单位的材料。为了达到申请条件,卢某虚增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后又组织人员编制申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明细表》《利润表》等虚假材料,上报给农某初审。农某明知是虚假的申报材料仍签批同意申报,之后该项目工程通过复审,并获得专项资金合计人民币85万元。
在获得专项资金项目款后,泽源公司与驮卢供销社并未将专项资金用于“新网工程”建设,而是用于维修旧仓库、改造五金店、发放奖金以及报销日常开支等。麻某作为“新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未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导致江州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没有达到助农增收,便民惠农的效果,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明,麻某在2015年8月10日到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麻某身为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犯罪主体的条件,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麻某作为江州区供销社主要领导并兼任“新网工程”小组组长,参与事前商议,之后又安排卢某编造虚假材料,在专项资金到账后没有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麻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麻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7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麻某作为“新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对申报材料不进行认真检查,还伙同他人编造虚假材料,获得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到账后,不对资金按规定使用,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唐兴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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