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禁渔期电鱼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禁渔期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4月14日12时许,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龙州县上降乡鸭水村鸭水电站坝下河段非法捕鱼,当场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收缴渔获250克、电鱼工具一套。
龙州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及处于繁殖期的鱼类造成严重损害,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渔业资源尚未得到修复,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阐述李某某电鱼的行为对捕捞河段的生态、渔业资源及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李某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当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愿意积极修复渔业资源生态环境。
目前,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龙州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这的民事责任,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治生态领域犯罪、保护河流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心。龙州县检察院将继续把生态修复赔偿机制全面贯彻到检察公益保护中,守护好丽江流域的生态。(闭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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