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红颜持械伤人农某某获刑6个月

左江日报 2020-10-23 09:16 大字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两名男子为争夺“红颜”当街大打出手的案件。该院以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农某某有持刀伤人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情回顾:被告人农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同是陆某某的追求者。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农某某与赵某某在陆某某上班的龙州县东门街某店面门口相遇,二人产生了争执。农某某随即从口袋中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赵某某,赵某某用手夺刀,两人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赵某某的脸部被农某某用刀划伤多处,后赵某某将刀夺下,农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当天22时,农某某主动到龙州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农某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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