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21人偷渡入境外籍男子获刑4年零6个月

左江日报 2020-09-11 12:03 大字

龙州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某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外籍男子梁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村里杨某某等人,其有能力带领杨某某等人前往中国务工,并称可以叫上亲戚朋友一同前往。次日上午7时许,梁某某在越南北山县车站组织杨某某等21名越籍人员乘车至越南新清,并收取每人100千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30元),后将包括其本人共2.2兆越南盾偷渡费用交给其在越南新清的朋友“阿离”带路到中越边境护栏。同年11月21日5时许,当梁某某带领杨某某等21名越籍同乡,从中越边境小路进入浦寨边贸点时被我国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4月9日,龙州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向龙州县法院提起公诉。5月14日,龙州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梁某某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吴佳财叶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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