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凌某某获刑5年

左江日报 2020-09-11 12:21 大字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凌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情回顾:2018年初,凌某某在龙州县城认识女子梁某甲(另案处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应梁某甲的要求,凌某某帮其租下龙州县独山路某处民房,用于安排外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梁某甲则每月帮凌某某归还车贷及其他生活开销。平时,凌某某还开车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2019年12月,卖淫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凌某某被抓获。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程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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