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法院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龙州讯4月13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该案是龙州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生态领域的刑事案件。庭审当天,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级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代表及龙州县部分人大代表30多人旁听。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租用龙州县某砖厂,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锅炉、冷却系统、油罐等生产设备改建成提炼点火油生产设备,并联系购买废油漆、废油渣、废油墨、废胶、皮革厂下脚料等原材料提炼生产点火油,由此产生大量废渣。经崇左市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废渣、废原料为危险废物,总计重量为105.5吨。
由于还在疫情期间,该院刑庭法官、公诉人通过远程视频与在龙州看守所的被告人“隔空对话”.整个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同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龙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废油漆、废油渣、废油墨、废胶等原料非法生产点火油,这些原料以及在生产点火油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渣,经鉴定属于国家危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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