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要挟外籍工头强收“保护费” 龙州恶势力团伙3人获刑

左江日报 2019-12-24 09:40 大字

龙州讯12月18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行、莫某、李某贵的“恶势力团伙”涉嫌敲诈勒索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行、莫某、李某贵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3年零8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边境地区的黑恶行为,为营造更好的中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行、莫某同李某贵在凭祥市物流园内叫嚣不交纳“保护费”就不给越南籍装卸工人做工,以此要挟在园内从事水果装卸工作的越南籍工头梅某红、梁某长、邓某旺等人,要求他们根据其手下的搬卸工人人数,每月5日按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交纳“保护费”。越南籍工头梅某红、梁某长、邓某旺为了让越南工人能顺利在物流园内做工,只能每月在物流园大门、物流园附近的姐妹饭店等多个地方,按期将“保护费”交纳给方某行、莫某、李某贵。期间,梅某红、梁某长、邓某旺被索要“保护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龙州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行、莫某、李某贵等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每到水果装卸的旺季,每月都在凭祥市南山物流园敲诈越南工头钱财,不仅扰乱了物流园的货物装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还严重影响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国门形象,应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组织。同时,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公诉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贵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继续追缴3人的违法所得26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梁某长、邓某旺(3人归案后,已通过家属把敲诈所得24000元退赔给了被害人梅某红并得到谅解)。(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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