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梁某获刑10个月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对梁某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当庭宣判:被告梁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依法赔偿环境资源损害补偿金1万元。这是龙州县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梁某听说有猴子在大陇(地名)附近偷吃农作物后,在市场事先购买两个铁夹子,并将铁夹子装在陇几梅(地名)山岗之间的玉米地,几日后,其到事先装好铁夹子的地点,将猎杀到的猕猴的尸体带回家,将猕猴肢解后部分食用,剩余的存放在家中的冰箱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梁某家中冰箱内查获一具猕猴残缺尸体。
经公安机关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梁某的行为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价值5倍的资源损害补偿金,应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1万元。
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人类生存环境和身心健康也有很大作用,而非法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梁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积极联系家人在开庭前赔偿5000元,其表示,后续赔偿金将尽快履行完毕。(刘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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