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认罪认罚马某甲获轻判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龙州县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6月2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行至龙州县辖区319线57KM+600M处路段时,撞到警示牌及停靠在道路南侧的无号“江淮”牌公安执勤车,造成马某乙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案发时马某甲血液里乙醇浓度为28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龙州县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决定对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庭审中,龙州县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赖丹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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