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宰杀出售国家保护动物被判刑10年 南宁市中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呼吁市民增强遵法守法意识

南宁晚报 2021-06-06 04:48 大字

■本报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容骅 李傲 余家丞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南宁市中院收集、整理了6个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本报节选其中部分案例,希望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呼吁大家不断增强遵法守法意识,一起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

宰杀出售国家保护动物 男子被判刑十年

2019年1月4日6时许,被告人陆某富携带一批野生动物(部分野生动物已被宰杀)从崇左市扶绥县中东镇上余村枯攀屯前往南宁市出售。陆某富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鲁班路下车时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手持编织袋中查获疑似褐翅鸭鹃21只(活体、死体、冻死体各7只)、疑似斑头鸺鹠4只(活体、死体各2只)、疑似草鸮1只(活体)、疑似领角鸮4只(活体)、疑似夜鹭1只(冻死体)、疑似花锦蛇2条(活体)、疑似三索锦蛇1条(活体)及疑似松鼠尾巴56条。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同时系公益诉讼,陆某富非法杀害或致褐翅鸭鹃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死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陆某富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万元,并在南宁市一家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陆某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杀害、出售珍稀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法院综合涉案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不仅严肃惩处、打击了此类犯罪,也具有较强的震慑、教育和预防作用。

非法电鱼危害内河生物 3人被要求放流鱼苗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一艘钢质船舶到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的八尺江水域,利用通有电流的电线缠绕到竹竿上放到水中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得各种鱼净重9.17公斤。当天16时许,3人在八尺江乌兰坡河段附近被南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良庆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同年7月2日,3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成鱼造成损害是36.68公斤,对幼鱼造成损害是12989尾,生态修复建议放流成鱼36.68公斤、幼鱼12989尾。

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3人分别判刑;要求3名被告人在八尺江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河段增殖放流成鱼36.68公斤、幼鱼12989尾,修复八尺江生态环境等。

■典型意义

电鱼、炸鱼、毒鱼等不可持续的非法捕捞方式,给海洋、内河水生生物多样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国家对上述捕捞方式是明令禁止的。为改善渔业的生态环境,国家每年都会进行一定期限的全面休渔禁捕,其间,禁止在特定海域之外的海洋、内河进行捕捞作业,确保渔业资源的生态平衡。

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5人分别领刑罚

2018年9月份,谢某潮在横县横州镇谢圩村委青龙岩原附城镇水泥二厂附近晒场处找到被告人谢某锋家的一块地,并将薛某矿、薛某合、莫某带到现场查看场地。随后,4人决定,合伙在该场地设点处置废机油,商定分成4股份,每人占1股。随后,谢某潮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向谢某锋租得该场地。

自2018年9月底开始,4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薛某矿从广东省多次联系购回废机油运输到上述处置点,由薛某合雇人将废机油注入埋在地下的铁质储罐,通过静置沉淀的方式将水和其他杂质分离出来后,再由薛某矿将沉淀得到的机油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分离出来的水和其他杂质,薛某合等人雇请谢某锋从地下铁质储罐中抽出并多次拉运到附近的垃圾堆放点直接倾倒。

2019年1月22日,原横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该处置点进行查处。经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现场查获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处罚,并各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矿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将废机油埋到地下的行为将会严重污染附近土壤,造成植物损伤,乃至微生物灭绝,进而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也会给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本案对涉案被告人进行严肃惩处,充分彰显了广西司法为环境保护、生态优化保驾护航的决心和力度。

■相关新闻

未办采伐证砍自有林木也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黄天明)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青秀区法院从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出1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2020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对其从梁某处购买来的一片桉木进行砍伐并销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面积为0.76公顷,采伐立木蓄积量为98.2立方米。2020年4月17日,周某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六大队投案自首。之后,公诉机关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认罪认罚,综合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可自行砍伐,不清楚伐树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或者即使办了证却多砍、乱砍。殊不知,未办理木材采伐手续而采伐林木、办理了采伐手续但超出数量乱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可能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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