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检察院首次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崇左讯近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没收黄某某受贿案违法所得申请,获法院支持,裁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来,崇左市检察机关提出的首例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
经审查查明,黄某某在担任扶绥县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代表该局对外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南宁亚某广告公司和南宁卓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黄某某因病死亡。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的情形,遂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黄某某的违法所得。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裁定没收黄某某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4.5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在本案审理期间,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办案专班,深入黄某某生前居住的社区、辖区派出所、原工作单位及殡仪馆等,调取、核实有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据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用,有利于切断犯罪分子的资金链,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吴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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