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账户为亲戚转账将“黑钱洗白” 刘某昌因洗钱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左江日报 2020-11-13 10:14 大字

扶绥讯日前,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昌涉嫌洗钱罪一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昌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刘某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昌明知其堂弟刘某鑫(因犯贪污罪被判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转款项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提供本人经营管理的养殖场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供刘某鑫使用,帮助其将贪污所得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造成近1600万元的赃款至今未能追回,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为今年4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崇左市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意见(试行)》后,三家单位联合打击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今年,该县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在严惩涉黑恶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将工作进一步向打击洗钱犯罪领域延伸,严厉打击了帮助腐败犯罪分子“洗白”赃款的犯罪行为,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甘梓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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