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检察院对一起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左江日报 2020-08-14 09:07 大字

扶绥讯8月10日上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举行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听证会。

2020年1月23日6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驾驶搭载黄某甲、凌某某、黄某乙的车辆行驶至扶绥县柳桥镇柳桥居委会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黄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首先对该起案件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拟不起诉理由作了全面介绍和说明,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承办人认为,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拟对陆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对本院认定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表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愿意谅解陆某某。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认可承办检察官认定的事实及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听证员根据听证事实、证据,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同扶绥检察院对陆某某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最后,扶绥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惠东作总结发言。他说,对陆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是在充分考虑陆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基础上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之一,能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李惠东表示,下一步,扶绥县检察院将认真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甘梓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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