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假证,罚!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证人韦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马某建因养殖生猪多次向中东镇某饲料店赊账购买猪饲料,共107904元。2015年1月初,马某建因病去世,该饲料店的经营者黄某便与马某建的配偶肖某协商用马某建生前养殖的生猪抵消所拖欠的猪饲料款。2015年1月15日,黄某处理生猪后得款20804元,另卖猪时肖某向黄某索要5000元现金,总计欠款92100元。
肖某及其儿子马某富却认为,饲料款已用生猪抵消全部清偿,并申请了证人马某辉、马某科及韦某等3人出庭作证。而韦某在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及当庭宣读保证书后作证称:“以饲养的生猪抵债的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当天其全程在肖某家中看到经营者黄某出具字据,直至字据出具后才离开。”
根据证人韦某的陈述,法官在庭审中询问证人韦某是否认识经营者黄某,韦某答复:“认识几年了,男性,50来岁,未在庭上”,但经核实本案到庭的即为经营者黄某,女,56岁,这与证人韦某所陈述的不相符。
针对这一矛盾情况,庭后法官联系肖某前往法庭调查询问,肖某在询问中确认黄某拉走生猪当天证人韦某只是来过一下,并没有全程在场也没有看到黄某出具字据的事实。
经过进一步询问核实,审查认定韦某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据此,扶绥县法院决定对出庭作虚假证言的证人韦某罚款1000元。接到处罚决定书后,韦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惩罚处理,并承认了错误。(甘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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