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公布一批损害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 “伤害”环境 代价不小
今报记者黄乒宾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公布了一批2019年度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填海造地被罚256万余元
在沿海地区,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2016年7月至9月,北海市一家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运来泥土、建筑废料对租赁的海滩涂进行场地平整,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准备建设冷冻厂。北海海洋渔业局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256.77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北海海洋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治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帮人携带鱼鳔回国获刑
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赵某某在墨西哥购买了一批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后想偷运入境,他找到通晓西班牙语的谭某某,支付报酬,让谭某某帮携带鱼鳔回国。2018年1月22日,赵某某将自己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某某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这批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
非法网箱养殖被限期拆除
滕某某从2000年开始在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水域进行非法网箱养殖。2014年,西云江水库被划定为南宁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网箱养殖。2017年,南宁市兴宁区西云江水库管理所要求滕某某停止在库区的网箱养殖行为,并限期清理拆除养鱼网箱、搬离水库,但滕某某置之不理,该所遂提起诉讼。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滕某某擅自进入西云江水库库区,侵占库区水域及水资源进行养殖经营,已经构成侵权,且将危害南宁市民饮用水的安全,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滕某某立即停止侵占,并拆除建设在南宁市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已先予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
非法排放废物被判刑并罚款
2018年11月起,陈某某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厂房和设备并投入试生产,用废旧轮胎炼油,生产产品为重油,售出获利7.8万元。他将生产产生的一部分黑炭废渣用水冲刷到未进行防雨、防渗处理的沉渣池;将另一部分黑炭废渣堆放在未进行防雨、防渗处理厂房内的空地上;将存油罐底部的油水混合物也排放到沉渣池。2019年5月,扶绥生态环境局联合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发现,陈某某堆放在厂房内的空地上的黑炭废渣有139.16吨,排放到沉渣池内的黑炭废渣为75.16吨。经认定,黑炭废渣、油水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列举的危险废物。
扶绥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用废旧轮胎炼油,并以渗井、渗坑的形式非法排放黑炭废渣、油水混合物等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就此,判决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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