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豪车打掩护行窃一盗窃团伙被批捕

左江日报 2020-03-03 11:12 大字

扶绥讯以为开着豪车去盗窃就不会被别人怀疑,龚某某等3人驾驶一辆奥迪Q5到扶绥实施多起盗窃。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该犯罪团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男,31岁)、罗某某(男,28岁)、廖某某(男,31岁)等3人经商量,一起从外地驾驶一辆奥迪Q5来到扶绥县城,寻找目标伺机盗窃。3人先后在新宁镇环城路正大商贸城1号楼农贸市场政务中心的工地宿舍、双全路与广纳路交接路口的扶绥产业园工地、南密路的扶绥县棚改五期工地工程部办公室盗窃4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系统锁定该团伙并当场将该3人抓获,并现场查扣上述盗窃所得物品。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龚某某驾驶的奥迪Q5为其表哥所有,龚某某等3人均为无业人员,因临近春节想找点钱回家过年,便萌生了借豪车作为掩护实施盗窃的想法。

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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