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扶绥讯12月18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甘某某、李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至6年零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甘某某、李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口头威胁等方式,对到扶绥县渠旧镇驮迓村左江河段开展非法采砂作业的捞砂船船主进行敲诈,要求船主每船次交300至800元的“保护费”,并要挟船主,如不上交,将受到村民及其他人滋扰或破坏其捞沙设备。被害人廖某某等12人为了能正常开展捞沙作业,被迫分别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所谓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10900元。
扶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黄某某、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分别对12名捞沙船船主进行敲诈勒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扶绥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零8个月至6年零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许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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