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合伙投资闹矛盾丈夫生恶意 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5名被告人领刑

南宁晚报 2019-10-12 06:1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李到福)妻子与他人合作投资起矛盾,被告人朱某富谋划并纠集多人对合作方谷某刚一方人员实施一系列打击报复。昨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朱某富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2017年10月,朱某富的妻子韦某梅与被害人谷某刚合作经营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灰岩、矿新线项目,后因项目投资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朱某富谋划并纠集邓某相、马某兄、蒙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对谷某刚一方人员实施侵害。

2018年1月9日,在朱某富指使下,被告人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堵截并打砸谷某刚停放在路边的宝马小车。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用为1.2万元。3月1日晚,朱某富指使邓某相安排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3人在兴宁区兴望路翰林美筑小区路边持械和使用“甩炮”对谷某刚实施殴打。

此外,2018年3月8日晚,为将被害人靳某志等人赶离石场,朱某富指使邓某相伙同马某兄、马某志等人前往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将靳某志带上车,在扶绥县龙谷湾附近将他赶下车;3月20日,朱某富又指使蒙某林纠集苏某海、黄某伟(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棍到扶绥县东门镇六蒙山石场殴打并驱赶靳某志。经鉴定,靳某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日至4日,被告人马某团3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坛洛村坡君坡6号自家房容留被告人马某兄、马某志利用“冰壶”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均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在住所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团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富、邓某相、马某兄、马某志、马某团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随后,朱某富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人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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