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检察院发出首例危险废物案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就扶绥县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某废旧轮胎炼油点违法排污行为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向扶绥县生态环境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依法有效处置危险废物或依法代履行处置危险废物,停止环境受到持续损害。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至4月3日在未取得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成废旧轮胎加工炼油点并生产,生产产生的214.32吨黑炭废渣无防渗、防雨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经认定,该黑炭废渣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举的危险废物),通过渗井、渗坑的形式非法排放,使环境受到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扶绥县生态环境局作为县辖区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机关,在该案中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能督促陈某某有效处置或依法代履行有效处置该危险废物,致使该危险废物对当地产生的污染仍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
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扶绥县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陈某某自行有效处置或依法代履行有效处置该危险废物,消除环境污染,不让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郭仕强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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