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高效调解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左江日报 2019-07-18 10:34 大字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官调解,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刘某于2013年3月向其购买钢材在中东镇中东村北门屯建楼房,钢材总价37000元,当时双方都已对好数,但被告刘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付款。2016年2月1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刘某同意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钢材款,并同意从2016年2月11日起按钢材总价37000元以月息1%起算,但被告刘某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林某多次追讨未果。因此,原告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货款37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被告刘某对原告林某诉称所欠货款并无异议,只是以经济紧张为由不支付货款。法官耐心释明法律法规,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履行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38000元。当天,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刘某将38000元货款及利息交到原告林某手中。下图为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甘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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