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官妙手审结一桩“父债子还”官司

左江日报 2019-02-21 10:19 大字

扶绥讯近日,扶绥法院中东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之所以说“特殊”,是因为该案件借款人已过世,被告是借款人的子女,是借款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父亲所欠的借款,即所谓的“父债子还”。

2015年1月4日,覃某以用于造林需要为由,向原告黄某借款本金50000元,但覃某于借款期届满时只偿还了30000元,尚欠20000元一直未还。原告黄某多次向覃某催收借款,覃某均以待砍伐林木后再偿还为由拒不偿还。2018年1月13日,覃某在崇左市某林场林区内巡护岗位中突发疾病猝死。覃某父母早亡,覃某与他人结婚后生下婚生女覃某某,其前妻系外地人,生下女儿覃某某后不久就与覃某离婚,之后去向不明。覃某独自抚养女儿覃某某,直系亲属仅有覃某某。覃某去世后,覃某某成了覃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为此,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覃某某应在继承覃某遗产的份额内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扶绥县中东法庭主办法官积极与被告联系,对其耐心地进行疏导,让原本态度消极的被告接受了法律文书。为了了解案情,法官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仔细倾听双方的观点和意见。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最终黄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覃某某在其继承覃某遗产的范围内对覃某尚欠原告黄某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宣判后,黄法官担心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便与被告联系,进行回访释法答疑,详细地与被告讲解了判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与被告沟通;并告知被告,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将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同时会面临的种种法律后果,极大地震慑了被告。最后被告不仅对其自身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还被黄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司法为民的责任心所触动。最终,在黄法官的见证下,被告主动到法院将本案判决所确认的借款及利息送到了原告手中。(甘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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