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路索要“违约金”涉案村民敲诈勒索获刑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村民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由敲诈林木购买人10万余元“违约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村民代表均获刑罚。
2016年5月23日,被害人依法签订扶绥县山圩镇平天村某屯“某岭”速生桉树的林木销售合同。该屯村民却以原土地转包合同不合法为由,在村民小组组长黄某甲的组织号召下召开村民全体会议,选出黄某甲、卢某甲等8人为村民代表,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30万元。因协商不成,村民代表又多次组织村民以静坐拦路的方式阻止被害人雇请的工人进山砍伐、运输林木。同年6月26日,因担心砍下的林木无法运走造成损失,为避免耽误工期,减少损失,被害人被迫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村民代表,才得以顺利进山砍伐、运输林木。该10万元人民币被黄某甲等代表以村民在与老板协商、阻拦工人施工过程中的带动力和参与度为标准分发给村民。同年7月18日,黄某甲、卢某甲等村民代表又组织村民来到“某岭”路口阻拦运输木头的车辆,向被害人索要5000元村民聚餐费。被害人再次被迫将5000元交给村民。该5000元人民币被村民用于聚餐花销。
扶绥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意见,认定黄某甲、卢某甲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拦路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至3年不等,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4000元不等。(潘春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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