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他人财物玉某某被公诉
扶绥讯玉某某将贼手伸向他人电动车储物箱盗走财物,近日,经扶绥检察院提起公诉,扶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玉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责令玉某某退赔被害人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80元。
2017年11月4日11时许,玉某某在扶绥县南门市场正门楼梯底下,见到被害人黎某将一个钱包放入两轮电动车坐垫下方储物箱,趁黎某离开电动车的时候,盗走电动车储物箱内的钱包,钱包内装有苹果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20元。玉某某将盗得的现金全部花销,将盗得的苹果手机送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4960元。据悉,玉某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扶绥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胡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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