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法院化解纠纷为一高效节水项目建设提供支持
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成功化解了当事人几年来的积怨,为三个自然村的高效节水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受到双方当事人和村民的一致称赞。
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其中一个项目,在扶绥县龙头乡的三个自然村作为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得到实施。项目建设有蓄水池和改扩建泵站以及农作物区铺设管道等,农业灌溉面积达2.04万亩,目的是进一步解决村民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该工程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负责管理的某职能部门与农业灌溉专业合作社签订管护合同书,约定由合作社承接灌溉系统的管护工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视事情性质协商解决;合作社收取的水费作为经营收入,并向村里部分提留。双方按合同约定列明清单,办理了移交手续。可工程使用不久,合作社就发现了问题,水泵无法正常使用,地下管道爆裂、井伐经常漏水,小问题大故障陆陆续续出现,村民意见很大。合作社认为这是由于灌溉系统设备设施质量问题造成,应当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而对方认为这是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应由使用者负责。但从大局出发,一开始该职能管理部门还是担起了责任。可职能管理部门派人维修只是简单处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过后,该职能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要求采取拖延推诿的态度,迟迟没有回复,更没有派人前往排除解决。为了能尽快开展正常的管护和经营,使村民在农忙时节有水可用,合作社无奈地垫付资金自行请人维修,暂时解决当时的困难。但由于没有对灌溉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维修就成为了常态。由于合作社垫资达30多万元,资金有限,而且该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予理睬过问,为此,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管理部门支付维修费31万多元;赔偿违约金16.8万元,并且要求对方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主办人电函该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初步分析各自所应负责任,要求他们尽快解决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问题。通过再三沟通,他们表示及时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尽快让群众用上水。不久,三个村庄都用上了水。之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维修费的承担以及以后如何规范管理进行沟通,达成了和解。问题解决后,合作社前来法院撤回了起诉,这样一场看似紧张的三年恩怨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握手言和,排除了灌溉工程管理的后遗症,为农村农业生产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谢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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