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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起诉离婚法院依法不受理 “结婚”25年竟是同居关系

左江日报 2017-11-27 09:07 大字

10月31日,甘某到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经该院立案庭法官仔细询问后告知甘某,其起诉离婚纠纷,该院不予受理。

“结婚”25年未登记

1991年底,甘某与利某在外地务工时认识,1992年2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婚后因家庭经济较困难,利某于2007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期间,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

是否成立事实婚姻

甘某认为,其与利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从1992年开始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经立案人员了解,双方在1992年开始同居关系时,甘某年满27岁,利某仅为14岁。立案法官向其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故按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利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且利某与甘某至起诉时一直未补办婚姻登记,双方并不成立事实婚姻,故应当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诉求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且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不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不予受理。

经法官释法,甘某明白25年夫妻其实是同居关系,遂无奈撤回了离婚诉讼。(何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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